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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百科知识点-正赈讲解

来源:学大教育     时间:2015-12-17 21:00:5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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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赈旧时指用国库钱,粮救济灾民。《清文献通考·赈济》:"﹝ 雍正 ﹞三十六年, 直隶 、 甘肃 、 江苏 、 山东 各属灾,均予正赈,加赈发库银五十万两。"正赈是清朝救灾机制赈济的一种,地方凡遇水旱,不论成灾分数,不分极次贫民,即行概赈一月,又称急赈或普赈。

正赈(正赈)

zhèng zhèn

旧时指用国库钱﹑粮救济灾民。《清文献通考·赈济》:"﹝ 雍正 ﹞三十六年, 直隶 、 甘肃 、 江苏 、 山东 各属灾,均予正赈,加赈发库银五十万两。"

清代救灾主要概括有蠲免、赈济、调粟、借贷、除害、安辑、抚恤等方面。其中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、大赈、展赈、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。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,不论成灾分数,不分极次贫民,即行概赈一月,又称急赈或普赈。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,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,次贫则加赈三月,若地方连年灾歉,或灾出异常,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,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。展赈为大赈完毕后,灾民生计仍然艰难,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,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。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。

顺治十七年,清政府就严格规定了灾害上报的期限:夏灾限六月下旬,秋灾限九月下旬,从州县到中央逐级上报,无论哪个层级缓报、漏报或者瞒报,一经查知,即对主管官员处以罚俸和降级处分。上级接到灾报后,必须会同下级官员亲赴灾区,逐乡逐图(即"都",类似后来的行政村)勘查灾情,填写"灾单",最后将"灾单"汇总,以确定当地 "被灾分数"。实施救济时采取哪种赈灾方式,很大程度上是依据"被灾分数",比方说,某地"被灾分数"为十分,则必须开仓放粮;某地"被灾分数"为二分,则官价平籴就足够。受灾情况核实之后,就开始放赈了,清代赈济又分为正赈、加赈和补赈三种。正赈约一个月,期间受灾者无论贫富,都有资格领取政府发放的钱财和粮食。正赈之后是加赈,即查出受灾最重或最穷的灾民,专为他们发放钱米。最后再查一次,确认所有灾民都已得到救助,如果正赈、补赈中漏掉了一些灾民,那么再来一场补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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